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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正达侵权纠纷落幕判定赔偿额
日期:2024-02-15 作者: 政策法规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一起涉及先正达“奥黛丽甜椒”植物新品种的侵权纠纷上诉案。该案二审判决明确:多次对先正达种苗(北京)有限公司所拥有“奥黛丽甜椒”植物新品种权存在侵犯权利的行为,2020年6月与先正达公司签订《协议》保证不再侵权后依然售卖奥黛丽种子

  2016年,先正达种苗(北京)有限公司获得奥黛丽甜椒的植物新品种权。图为奥黛丽甜椒,图源:先正达集团中国种业

  早在2019年,先正达集团就已关注到辽宁多地农民种植的“青椒3756”品种与奥黛丽十分相似,但当年行政投诉由于多方原因未能成功。2020年,先正达集团在对“青椒3756”做全面调查取证后,鉴于销售公司态度,与其达成和解协议。对方承认侵权,并保证未来再有侵犯权利的行为将承担赔偿责任。

  当时,双方于2020年6月签订《协议》约定,赤峰某农业科学技术公司承诺自2021年1月1日起,不会再使用、生产、销售“奥黛丽”品种种子和种苗,如果发生赤峰某农业科学技术公司违反本协议下其所作的承诺和义务,应向先正达公司支付违约金200万元。

  2021年先正达集团中国种业维权打假团队发现侵权公司并未遵守和解约定,而是继续面向市场销售侵权品种。面对该公司反复侵权行为,先正达集团中国种业决定通过植物新品种侵权诉讼来保护自身权利。

  一审法院认为,鉴于法律未规定赔偿数额可按照当事人签订的协议确定,故对于先正达公司主张参照《协议》确定赔偿数额的请求,不予支持;酌定赤峰某农业科学技术公司、盘山县某农资经销店赔偿先正达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20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先正达公司签订《协议》的目的是制止赤峰某农业科学技术公司继续套牌使用“青椒3756”实施侵害“奥黛丽”品种的行为,其实质是基于友好协商,督促赤峰某农业科学技术公司积极诚信善意履行《协议》义务,合法规范经营。先正达公司并不因《协议》而丧失对先前侵犯权利的行为请求赔偿的权利。对于已发生的侵犯权利的行为,即使不存在该《协议》,赤峰某农业科学技术公司仍然应当就其已经实施的侵犯权利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对于“奥黛丽”品种权,赤峰某农业科学技术公司也同样负有面向未来不得侵权的义务。

  根据《协议》的约定,赤峰某农业科学技术公司今后实施侵犯权利的行为时,对已发生的侵犯权利的行为和《协议》签订后再次发生的侵犯权利的行为应当支付的具体赔偿数额,是为了明确赤峰某农业科学技术公司再次侵权时其应当承担的责任。《协议》签订后,赤峰某农业科学技术公司不仅没有停止已发生的侵犯权利的行为,还实施了新的侵犯权利的行为,其有着非常明显的侵权故意。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可以推算赤峰某农业科学技术公司侵权获利已超过先正达公司主张的200万元经济损失。在此情况下,应当将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的200万元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参考因素。最终二审判决支持了200万元的侵权赔偿请求。

  据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解读,该案二审判决明确:侵权人与品种权人就有关生产、销售侵权产品行为的纠纷达成和解,对侵权责任的方式、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计算作出的约定,属于双方就未来有几率发生的侵权损害赔偿达成的事前约定,在确定侵权赔偿数额时可以将之作为重要参考。

  本案中,由于侵权公司一直销售侵权品种,2019年到2023年间维权打假团队对其进行长达4年的追踪,通过大量实地调查取样、检测鉴定,以保证在行政投诉和诉讼中的证据充分,最终经过一审二审赢得诉讼。

  这不是先正达第一次为“奥黛丽甜椒”维权。2020年4月前后,先正达诉寿光市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甜椒种苗涉嫌侵犯“奥黛丽”的品种权,二审获胜。2021年8月,先正达公司向济南市农业农村局投诉济南某种苗有限公司没有经过授权许可生产、销售“奥黛丽” 种苗,侵害先正达公司品种权。

  先正达等知名种业企业的品牌蔬菜种子在市场上存在着被侵权、被假冒的现象。种子体积小、易转移,而对于蔬菜种子而言,侵权品种一直存在销售行为隐蔽、持续侵权、熟人经济、季节性强,农户法律意识淡薄等情况,农民大量购买的是无包装种苗,导致侵犯权利的行为难发现、难取证,真正侵权人难锁定的情况。这无疑让蔬菜种子维权相比其他种子更为困难,而侵权人觉得不容易被发现和查处,侵权更加肆无忌惮。

  多年来,先正达集团中国种业维权打假团队持续不断地对重点品种、重点区域监控和调查抽丝剥茧下穿透农户、经纪人、经销商,最终追查到真正侵权人。本案是先正达多年来在蔬菜种子维权上取得的一大成功,本案判定200万的赔偿额,有效震慑了侵权人,加大其违法成本,扼制新侵权行为发生。

  来源丨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先正达集团中国种业、农财网种业宝典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