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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款转让暨债款催收联合公告
日期:2024-02-09 作者: 新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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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人:山东省高唐蓝山集团总公司、茌平信发华宇氧化铝有限公司、许振国、李杰华、赵彬、曲莹莹、张玉海、赵绪珍;抵质押人:山东信莱大豆科技生物有限公司、许振国、赵彬、张玉海1,144,765.00551,568.005,000.005,000.00

  依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与中国长城财物办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达到的债款转让组织,中国银行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含相关部属支行、二级分行)将其对公告清单所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款及担保合同项下的悉数权力,依法转让给中国长城财物办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特公告告诉各借款人及担保人。

  中国长城财物办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作为上述债款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公告清单中所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从公告之日起当即向中国长城财物办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实行主债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好的还本付息职责或相应的担保职责。若借借款人、担保人因种种原因产生更名、改制、歇业、撤消营业执照或许损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景象,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实行职责或许承承当清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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